灵宝:无证驾驶很嚣张辱骂辅警终被拘

2017年12月23日 00:28 来源:人民法制报

人民法制报灵宝讯(本报 杨斌 张肖军/图 通讯员 易馨)20171222日,冬至这天,王某龙没有吃到热气腾腾的饺子,他万万没想到自己被送进了拘留所。在森严的高墙内,耷拉着脑袋的他,吞下了不懂法、不守法的恶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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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18日中午11时许,河南省灵宝市区百货大楼十字路口,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正在进行执法检查。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龙,高昂着头,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风驰电掣经过路口,被辅助执行检查任务的辅警截停检查。

“小小辅警,还想检查我?!证件呢!”

王某龙拒不配合检查,高声叫嚷,对正在辅助执行职务的辅警拽拉、辱骂,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。

辅警的权利,同样不可侵犯!
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: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
灵宝市公安局立即指令弘农路派出所进行调查。经查:王某龙驾驶的摩托车未办理挂牌手续。他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,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。

处罚情况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,王某龙一是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,被依法予以罚款200元、违法记分12分的处罚;二是因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,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、罚款300元、违法记分12分的处罚;三是拒不配合检查,对正在辅助执行职务的辅警拽拉、辱骂,阻碍执行职务,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。三项合并执行,王某龙被予以行政拘留15日、罚款500元、违法记分24分的处罚。

王某龙看似当场出了气,实则挑战了执法权威,践踏了法律尊严。20171018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,坚持全面依法治国。作为中国公民,只有学法、依法、尊法、守法,才能用好法律。切勿采取极端、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,触碰法律底线。

法律连接:

     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一条: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

第九十五条第二款:故意遮挡、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,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第九十条: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
第十九条第四款: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;驾驶机动车时,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。

第九十九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:

(一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;

二、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六条 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二百元罚款:

  (二)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;

三、《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
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
(三)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

(四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
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《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分别决定,合并执行。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,最长不超过二十日。


编辑:华夏快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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